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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記者 柯力
  小區發生火災,消防車開到小區消防通道卻被滿地的私家車擋住去路,無奈之下,消防員背著消防帶滿頭大汗爬樓梯上到19樓,卻又發現消防栓里沒有水。
  失火業主把物管告上了法庭,認為就是他們疏於對消防設施的管理,才耽誤了20分鐘的滅火時間。今年4月5日,忠縣法院判決物管酌情承擔10%的責任。
  消防車開不進消防栓也沒水
  2013年6月26號,忠縣忠州鎮某小區3號樓19層的一個窗戶里冒出陣陣濃煙。20樓的業主察覺到了不對勁,趕緊往樓下跑,邊跑邊大聲的喊著“糟了!失火了!19樓失火了!”
  聽到叫喊聲,越來越多的業主聚集在樓下,大家都抬頭看著失火樓層。小區保安趕緊打119報了警,害怕引起爆炸,便關閉了3號樓的電源和燃氣閘。
  不一會兒,消防員就趕來了,但他們發現立刻發現一個問題,原本消防通道就不寬,僅為雙向兩車道,如今兩邊都停著私家車,中間只有很窄的距離,轎車通過都需要極為小心,更不用說龐大的消防車了。為了爭取時間,消防隊員只好拿著消防帶徒步進入樓層滅火。
  等他們扛著重重的消防帶,滿頭大汗地從樓梯爬上19樓後,卻發現消防栓里根本就沒有水。看著火勢不停蔓延,濃煙順著門縫往外灌,消防人員只能再次跑下樓,和物管溝通,讓他們打開消防泵。
  直到20分鐘後,大火才得以撲滅。
  業主把物管告上法庭
  事後,忠縣消防大隊對火災現場進行了勘察,認為引起火災的原因,是業主周先生將手電筒長時間插於插座充電,導致短路引燃了周邊的可燃物。2013年7月1號,忠縣價格認證中心對周先生家火災造成的損失進行價格鑒定,鑒定結果為損失約118347元。
  周先生認為,因為物管沒有對消防設施進行日常管理和修繕,私家車隨意占用消防通道,導致火災發生後沒能被及時撲滅。物管的做法違反了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協議,給自己造成了嚴重的財產損失,要求物管承擔70%的賠償責任。
  庭審中,物管公司辯稱,他們在消防通道設置了警告、警示標誌,對違規停放的車輛盡到了勸阻、告知義務。而消防栓沒水,是由於小區業主長期拖欠物管費,公司沒有資金進行消防設備維護。
  法院:物管承擔10%責任
  忠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,物業公司確實履行了部分合同義務,也在消防通道設置了警告、警示標誌,盡到了勸阻、告知義務。但因物管停用消防栓,導致火災撲滅時間延誤,為此物管公司應當對延誤期間的擴大損失承擔賠償責任。今年4月5日,法院判決物管公司承擔約10%的責任,賠償周先生12000元。
  法官提醒,物業管理公司不能因為部分業主沒有及時繳納物業管理費,就疏於對消防設施的日常管理、修繕,甚至停用。這樣的行為違反了物業協議,如果發生類似的事,也會承擔相應的賠償。  (原標題:19樓起火,撲救卻被調成“困難模式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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