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,廖波(化名)因盜竊罪入獄。當時判決時,法院認為其刑滿釋放不足5年再次犯罪,屬累犯,從重處罰,判處有期徒刑4年。廖波在川北監獄服刑時,監獄民警給服刑人員上了一堂法律課。他發現,按照《刑法修正案》(八),自己前兩次犯案都不滿18歲,並不屬於累犯,他向監獄民警請求幫助。在監獄的幫助下,法院啟動再審程序,作出了改判,刑期減少了一年半。10月16日,獲知改判結果的廖波說:“這件事對我觸動很大,監獄民警和法官秉公執法,讓我更有信心好好改造。”
  他,出獄後再次行竊
  被認定為累犯從重處罰獲刑4年
  目前正在川北監獄服刑的廖波,15歲時因搶劫罪、放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半,宣告緩刑3年。在緩刑考驗期內,2004年9月至10月,廖波又因在廣元市利州區兩次搶劫,且數額較大,法院在2005年7月6日對他做出了撤銷緩刑、數罪並罰的判決,判處有期徒刑10年。
  2010年9月27日廖波被提前釋放,出獄兩年後,游手好閑的他竟又生盜竊之念,先後兩次入室盜竊。2013年3月20日,法院做出刑事判決,認為廖波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秘密竊取他人現金1.9萬餘元,數額巨大,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。而且他在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刑罰執行完畢後,5年內又再犯,屬累犯,應當從重處罰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,廖波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,並處罰金5000元,隨後被送往川北監獄服刑。
  他,上了一堂法律課
  認為自己首次犯罪未滿18歲非累犯
  想到自己的青春大好時光又要與高牆鐵窗相伴,再次入獄的廖波頓時對未來失去了信心。在獄中,監獄民警會給服刑人員上法律知識課,進行法制教育宣傳。去年底,監獄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,志願服務隊的律師將不定期為服刑人員就挪用資金、入室搶劫、故意傷害等關於犯罪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專業咨詢。
  儘管廖波文化程度低,法律知識欠缺,但當他今年4月聽到“在未成年之前犯罪,成年之後再犯罪,不應認定為累犯”這句話時,心情一下子激動起來,內心重燃希望:“我第一次犯罪未滿18周歲,那我也不應該算是累犯。”第二天,他找到所在的五監區副監區長羅先斌,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,請求監獄民警給予幫助。羅先斌隨即查閱廖波的案卷,認為依照《刑法修正案》(八)的規定和相關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,2005年廖波犯搶劫罪時未滿18周歲,成年後再犯罪不應認定為累犯,遂及時向監獄主管領導作了彙報。
  他,被改判減刑一年半
  法院再審:原判有誤認定屬累犯不當
  “不管結果怎樣,我都會好好改造。”讓廖波沒有想到的是,監獄不僅安排專人負責此事,還組織相關部門民警反覆研討,為他代寫申訴狀。2014年7月9日,此案在川北監獄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,川北監獄法律援助中心委派律師,為廖波提供了法律援助,免費為他進行法律辯護。
  再審中,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就是廖波是否屬於累犯。法院再審認為,依據《刑法修正案》(八)第六十五條相關規定,廖波犯搶劫罪時未滿18周歲,原審認定他屬於累犯不當,應予以糾正。
  此外,廖波盜竊罪的判決於2013年4月5日生效。2013年4月4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開始實施,盜竊犯罪金額巨大,調整為3萬元至10萬元以上。而本案廖波因“累犯”的犯罪事實錯誤而再審,適用於現在案件審理時對被告人有利的司法解釋,即盜竊金額1.9萬餘元,只應認定為數額較大。
  據以上兩點,法院日前作出改判,以盜竊罪判處廖波有期徒刑兩年半,成功減刑一年半。廖波表示,“這件事對我觸動很大,監獄民警和法官的秉公執法,也讓我更有信心好好改造,努力學文化、學法律,今後不再觸犯法律。”
  華西都市報記者王蕾  (原標題:聽法律課後申訴非累犯 法院再審時減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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